承租人将房屋用来主要居住用房的,且其总收入低于30987.41欧元,可以享受特殊优惠。减征税额如下:

l       495.80欧元(总收入低于15493.71欧元的);

l       247.90欧元(总收入在15493.71欧元至30987.41欧元之间)。

为享有该优惠,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431/98号法令。此外,该优惠尽在高密度居住区适用,如省会城市。